国能监管〔2015〕18号
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神华集团公司、中核集团公司、中广核集团公司、三峡集团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公司,有关电力企业:
按照《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我局新建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审批工作取消。为全面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确保新建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工作有序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能源局及各派出机构原来承担的新建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审批工作取消,各发电企业不需提出新建机组进入商业运营申请,国家能源局及各派出机构不再出具新建机组进入商业运营的批复函。
二、根据国务院通知,并网安全性评价不再作为新机商转的基本条件。新建机组完成整套设备启动试运行时间点起,停止执行调试电价,执行国家规定电价。新建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其他工作按照原国家电监会《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管理办法》(电监市场〔2011〕32号)规定执行。
三、在完成整套设备启动试运行时间点后90天内,新建机组具备商业运营条件的,自动进入商业运营;届时未具备商业运营条件的,可申请由国家能源局及各派出机构进行专项核查。经核查认定属发电企业自身原因的,必须在具备商业运营条件时点起进入商业运营,同时按调试电价追溯结算已按国家规定电价结算的电量。不属发电企业自身原因的,从完成整套设备启动试运行时间点起进入商业运营。
四、电力企业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确保新建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工作衔接有序。电力调度机构要增强服务意识,为新建机组调试创造良好条件。电网企业负责按月向国家能源局相应派出机构报送新建机组进入商业运营情况。
五、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应加强对新建机组并网调试和进入(退出)商业运营工作的监管。
新建机组并网调试及进入商业运营工作中如有异议,请及时向我局市场监管司及各派出机构反映。
国家能源局
2015年1月15日